因(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统建24号2单元103号)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该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现房屋所有权人(刘成华)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我中心对此行为予以公告,若有异议,请于此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反映(联系电话:5233478),到期无异议我中心将依法为(刘成华)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河市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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