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玉华身份证号:(1521261968XXXX0024)申请被继承人闫国龙亡后遗留位于根河市安泰廉租住宅小区16号楼2单元3层303房屋壹幢继承登记(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4.71㎡,房屋建筑结构:混合
我中心对此继承行为予以公告,若有异议,请于此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反映(联系电话:5233478),到期无异议我中心将依法为闫玉华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河市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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