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王锡和申请注销位于五峰路潮中街105号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7031400012,面积为54.00㎡房屋建筑结构:砖木。现予以声明。
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根河市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书面提出,逾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办理该产权注销登记。
根河市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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