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产权查询确认根河市公安局住宅楼1单元1层2号产权所有人:魏贵江身份证:1521261973xxxx121X)
因本人保管不当遗失房屋所有权证1本,产权证号:(10014937),面积为72.4㎡,房屋建筑结构:混合。设计用途:住宅。
现予以声明作废。
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根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逾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办理该产权证注销及补办手续。
根河市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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