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105329005800W/202410-00029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刘喜军非法收购野生药材的违法行为案(根市监综处字〔2024〕38号) 文号: 无
成文日期: 2024-10-23 发布日期: 2024-10-23

刘喜军非法收购野生药材的违法行为案(根市监综处字〔2024〕38号)

标题

刘喜军非法收购野生药材的违法行为案

决定书文号

根市监综处字〔2024〕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收购野生药材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一)没收野生药材赤芍;(二)罚款

处罚内容

(一)没收野生药材赤芍561公斤;(二)罚款2000.00元

违法事实

非法收购野生药材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处罚机关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处罚有效期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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