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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105329005800W/202411-00059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呼伦贝尔鸣达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民康大药房第九分店未按规定对冷藏设备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案(根市监综处字〔2024〕45号) 文号: 无
成文日期: 2024-11-18 发布日期: 2024-11-18

呼伦贝尔鸣达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民康大药房第九分店未按规定对冷藏设备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案(根市监综处字〔2024〕45号)

发布时间:2024-11-18 17:03 来源: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标题

呼伦贝尔鸣达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民康大药房第九分店未按规定对冷藏设备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案

决定书文号

根市监综处字〔2024〕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对冷藏设备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处罚类别

警告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

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对冷藏设备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机关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处罚有效期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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